EB-5投资者必须将所需金额的资本投资于新的商业企业,该企业将至少为10名符合条件的雇员提供全职就业岗位。
符合条件的雇员是指美国公民、合法永久居民或难民。持有非移民签证(如H1-B)的外国人和投资者的家庭成员不包括在内。全职工作要求每周至少工作35小时。
就业创造由EB-5投资者的I-526申请中提交的可信商业计划和经济分析来证明,需要在合理的时间内创造,即在I-829申请提交时或之后的合理时间。
就EB-5而言,只有全职永久性工作才能满足创造就业的要求。持续两年以上的建设项目可以包括通过建设支出、运营创造的间接就业机会,以及通过项目发展对社区的经济刺激创造的衍生就业机会。
通过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批准的区域中心赞助的项目进行EB-5投资的优势在于,间接和衍生就业创造都满足绿卡要求。基于建筑支出的间接就业创造是通过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批准的经济模型证明合格EB-5就业创造的最简单、最可靠的方法。
只要EB-5投资者的资金在EB-5项目仍在建设期间投资到该项目中,在他们提交I-526申请之前和之后创造的就业机会就都可记入就业岗位数量的计算。